殡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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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的生物伦理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量:0次

L太太现年85岁,身患血管性痴呆症、心力衰竭和糖尿病,被安置在一间犹太人长期疗养院。两年前,院方给她装了鼻胃管,但管子现已开始泄漏,需要更换。自 从L太太的丈夫最近去世后,女儿便成为负责照顾她的人。她女儿已表示,如果鼻胃管掉了出来,她不赞成换上一条新的管子。她认为这个决定是符合她母亲的真正 意愿的。不过,她不会主动要求把鼻胃管拿掉。院方担心,要是不换管子,他们将无法维持目前的治疗水平。他们认为,这等于是在她的母亲的病况没有严重恶化的 情况下,结束病人的生命。她女儿理解院方人员的担心和忠于职守的精神,也明白她母亲的病况没有什么变化,但她还是坚持她的看法,认为她的母亲宁可死去,也 不愿继续靠鼻胃管喂食来维持生命。

以责任为依据的方法

虽然有关医疗伦理的讨论,自古以来便可在犹太人的文献中发现,但现代医疗技术却给犹太传统的诠释者带来新的难题。由于这些问题受到热烈讨论,犹太医疗伦理 学,便在过去40年兴起。为符合犹太人的整体伦理观,犹太生物伦理学运用犹太教典籍中可以找到的原则,并据此作出临床决定。这个过程采用以责任为依据的方 法,而不是现代非宗教生物伦理学特有的--主要以权利为依据的方法。正如已故的本杰明‧弗里德曼所指出,重视权利的生物伦理观,也许有助于解决谁有权对某 一特殊问题作决定的程序问题,但它不一定能解决什么才是最好的决定这一问题。如果从有关人士所负的责任这一角度去思考问题,便可以把很多问题澄清,并提示 令人满意的行动步骤。

犹太教里,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传统上被理解为各种关系范畴内履行责任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过分重视权利,意味着互争权利的人遭到相对孤立,更意味着不 明显或明显的对立关系。在“责任制度”下,人们却设法互相让对方履行各种关系(包括专业上的关系)范畴内应尽的义务。犹太教劝谕信徒“行善”,换句话说, 就是做人行事须符合一个人的责任,而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护理范畴。

多样化的诠释

传统的犹太教律法和伦理思想,是以对经典的研读与诠释为基础,这有三个来源,每个都是卷帙浩繁、庞大芜杂的。最古老、也最权威的是《圣经》,这包括了《摩 西五经》(《律法书》)《先知书》和其它补充典籍。第二个来源是《塔木德》,这是公元二世纪至五世纪精通经典的拉比,对经书所作的多重注解和口头流传下来 的传统习俗所组成。为了使这部庞大的经典易于研习,有人把犹太律法编成了几本书,是《塔木德》主要内容的简编本。犹太律法权威的第三个来源是《先贤言论 集》,是历代著名犹太教学者根据《圣经》和《塔木德》对当代事务所发表的言论。《先贤言论集》延续具有两千年历史的诠释传统,让现代和过去的时代建立起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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