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知识
当前页面:首页 > 南山龙园 > 殡葬知识 > 殡葬文化

价值多元化中的生命伦理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量:0次

 大多数西方的传统伦理学都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伦理信念是通过一套规则或抽象的原则来表述的。所以,康德的绝对至上命令、密尔的效用原则、罗斯的初始义 务(或显见义务)都试图提供一种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道德行动和决定的准则。在他们看来,道德决定就是为具体的案例找到适用的原则,与法庭将法律法规适用于 具体的案例非常类似。许多伦理争论就象许多法律争端一样,主要讨论的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是否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例。
    
     可是,康德的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的原则和罗斯的道德原则本身都存在着困境。从康德的绝对至上命令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绝对规则并不适用于解决实践中 的特殊问题,尤其是一些伦理困境。虽然它突出强调了许多人类普遍认同的道德直觉(如:不撒谎、信守诺言等),可一旦将其普遍化为绝对的原则,就无法对不同 问题中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古典功利主义的效用原则,有这样一种观点,多数人的利益可以为少数人的牺牲做辩护。也就是说,当一些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社会利 益发生矛盾时,常常不加分析地提倡个人应当以自我牺牲精神让位于社会的利益。当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时,不去提供充分的辩护理由。当人们作了牺牲后,也不考虑 对被牺牲的个人利益的补偿及兼顾。⑴而且对于利益关系采取了一个计算苦乐总数的模式,这样就不能关心特殊环境下特殊个人的需要,根据特殊关系的特殊细节来 权衡各方利益。⑵现代功利主义对事件发生总体境遇的正负后果的权衡是一个优点,但以个体论为基础对总体境遇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排队, 仍有难度,而且不能兼顾各方利益。罗斯所列出的初始义务,事先就假定了人们都赞成同样的伦理原则,具有同样的价值观和辨别好坏的能力,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是 不可能的。罗斯还强调,伦理原则是对“好人的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这个“好”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优秀”,那么优秀的人并不一定能在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上达 成一致;如果是指“品德高尚”,那么罗斯又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品德高尚的人是那些认同他的初始义务的人,承认相同初始义务的人是品德高尚的人。所以,罗 斯试图调和义务论和后果论之间矛盾的努力也失败了。
    
     一、伦理学理论的转向;
    
     上述伦理学理论的困境都在于,从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并不适于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并不能在各种不同情境下的伦理决定中都得到贯彻。传 统伦理学很少考虑道德问题的具体情境,也很少考虑行动者的道德经验和道德情感。而人们现在已经生活在后现代的、多元化的道德境遇之中,面对生活中各种对立 的要素:好与坏、善与恶等,人们的价值判断也趋于多元化,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道德行动和决定也变得日益复杂。正如麦金太尔所说,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 每个道德行动者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得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

上一篇:临终关怀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下一篇:教导儿童认识并正确对待死亡
返回主网站